
公告日期:2025-07-2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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