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聘任及解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及文件报关、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依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上述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 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