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或《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批特别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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