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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29:21 股吧网页版
泛亚微透:泛亚微透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该等董事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需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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