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
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若对方不能提供的,拒绝为其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按本制度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权
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三)应当资信状况良好,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当没有发生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公司或子公司被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六)其内部已履行举债的必要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本项担保的主债务的用途、经济效果;
(七)本项担保的主债务的还款的资金来源;
(八)被担保人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九)被担保人拟向公司提出的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十)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的情形的说明;
(十一)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经办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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