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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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方生物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方生物”)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
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 1000 弄 63 号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和准确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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