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当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科创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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