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或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连)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连)法人或关联(连)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连)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连)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连)人:
(一)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关连人士还包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在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
(三)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与本条第(一)、(二)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四)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该个人的配偶、以及该个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子女或继子女(亲生或领养)(以下简称“直系家属”);
(2)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托(但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设立的员
工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且基本关连人士在该计划中的合计权益少于30%的信托)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该信托以该个人或其任何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者在全权信托的情况下,为(就其所知的)全权托管的对象;
(3)基本关连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如《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或该公司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姊妹(以下简称“家属”);或任何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及
(5)如果基本关连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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