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和还款能力分析;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负责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查,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财务部据此编制担保方案,担保方案须包括:担保方式、抵押资产价值、担保期限以及本公司的资金周转情况,并提交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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