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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2 19:03:24 股吧网页版
中微半导: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证券及上市,包括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所聘请的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等)。

第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境外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六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含相关保密条款的协议,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及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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