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资金往来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一)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科创公司资金。
第三章 管理措施及整改要求
第九条 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发现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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