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9:52:20 股吧网页版
华光新材:华光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任何人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公
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