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控制企业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以及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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