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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华光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规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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