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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华光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10
第六章 附 则 ......11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国家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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