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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华光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任免程序...... 3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5

第四章 附 则......7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科创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及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和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及保密协议。聘任合同中应包括
董事会秘书职责、权利、义务、待遇及任期等内容,并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保密协议应约定董事会秘书在其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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