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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华光新材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6
第四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8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9
第六章 附 则 ......9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华光焊接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 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

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 担保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
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制度
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 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
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
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资信状况和相应的偿债 能力。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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