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领导体制、职责与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内审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领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内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内审部设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不得随意撤换。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在工作中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不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充分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控股公司和分公司;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
局部的如下审计: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内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实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实地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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