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
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
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由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包括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
汇票、保函、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
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
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公司及/或其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包括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
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所
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
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财务部提供的有关资料,核查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资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等情况,并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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