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
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管
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
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年度股
东会可以审议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方案并授权董
事会制定执行具体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下收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非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股东会可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将部分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
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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