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
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
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质押融
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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