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士;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或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任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
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机构
组织的任职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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