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
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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