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部分实
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丛麟科技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部分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履行情况
2018 年 12 月 1 日,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邢建南先生签订《一致行动
协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丛麟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签订《一致
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与本段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或“原协议”),约定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邢建南先生在公司决策、公司经营层面,对各项事项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达成一致行动关系。若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以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邢建南先生三方中,任意两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如无法得出多数意见的,则以宋乐平先生意见为准。原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 年。
根据公司公告,邢建南先生基于其个人意愿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上述三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方向及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行动,三方未出现存在分歧的情况,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三方在公司生产经营、战略方向及管理层安排等方面均未出现存在分歧的情况。
二、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届满,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宋乐平先生和朱龙德先生于2025年8月21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该协议自 2025 年 8 月 25 日起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的原则
双方就有关丛麟科技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及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二)一致行动事项
(1)以持有的股东表决权为依据,提议召开丛麟科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2)提名丛麟科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向丛麟科技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
(3)提议召开丛麟科技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4)就丛麟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任何需要表决的事项。
(三)异议解决机制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就协议约定的提案、提名、表决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如双方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经最大努力充分协商、讨论后意见仍不一致,应以宋乐平先生的意见为准。
(四)特殊约定
双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会主动辞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在一致行动有效期内,不得变更、撤销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安排及一致行动关系。
(五)有效期
本协议自 2025 年 8 月 25 日起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及邢建南先生变更为宋乐平先生与朱龙德先生。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宋乐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上海济旭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济旭”)及上海沧海嘉祺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沧海”)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13.26%的股份及表决权;朱龙德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上海万颛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万颛”)间接控制公司 17.22%的股份及表决权;邢建南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上海建阳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建阳”)及上海厚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厚谊”)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15.30%的股份及表决权;三方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比例约为 45.78%。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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