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丛麟科技
股票代码:6883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宋乐平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朱龙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3:邢建南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上海济旭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5:上海沧海嘉祺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588 号 2 幢 3 楼 330 室(集中登记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6:上海万颛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A 楼 220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7:上海建阳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8:上海厚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588 号 2 幢 3 楼 330 室(集中登记地)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及邢建南先生(以下简称“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同时,宋乐平先生与朱龙德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涉及三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 年 8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丛麟科技、上市公 指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上海 指 上海济旭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旭
信息披露义务人5/上海 指 上海沧海嘉祺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沧海
信息披露义务人6/上海 指 上海万颛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万颛
信息披露义务人7/上海 指 上海建阳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建阳
信息披露义务人8/上海 指 上海厚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厚谊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
阳、上海厚谊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
及邢建南先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份不再合并计算;同时,宋乐平先生与朱龙德先生签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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