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总裁领导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未达到第八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总裁或总裁授权的其他附则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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