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2025 年 6 月
FANGDA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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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晶丰明源”)的委托,担任晶丰明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颁布了修订后的《重组管理办法》,该《重组管理办法》自颁
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所经办律师就《重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后,本次交易相关实质条件的符合情况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发生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进展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晶丰明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1、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重组管理办法》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修订并生效实施,根据上市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 年 6 月 20 日,晶丰明源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调整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部分发行对象
更新股份锁定安排、拆分列示配套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部分业绩承诺交
易对方新增自愿不减持承诺等相关调整。
1.1 部分发行对象更新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各交易对方签署的调查表及其相关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标的公司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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