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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47:19 股吧网页版
昊海生科: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 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指的内幕消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是指,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关于公司 的、公司的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 具的,及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具体 消息或资料,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 格造成重大影响。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夸大其辞或者因重大遗 漏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应当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 定披露信息。

第五条 对于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以下简称“内幕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 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 保密义务。任何知情人均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 理等事项做具体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公 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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