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
占大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独立非执行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主席为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席职责。
第八条 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九条 委员会的组成未满足本工作细则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至少每年一次就董事会的架构、人数、规模、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技能、知识、经验、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以及专业经验)作出检讨;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四)物色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并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董事(尤其对主席及总经理)的委任或续任及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制定及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实施董事会可能不时采纳的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任何可计量目标;检讨达成该目标的进展;及于公司年报披露其检讨结果;及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参加公司年度股东会,若召集人不能参加,则董事长应邀请另一名委员参加。该人士须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委员会主席或 2 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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