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但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对公司发行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十)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如适用)。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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