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
律”)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适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适用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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