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 1目、第 2 目和第 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
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如下原则: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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