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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58:57 股吧网页版
光云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
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公司的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
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
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对于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控股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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