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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8:42:19 股吧网页版
建龙微纳: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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