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四)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本制度第六条以及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
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