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5-04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
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玄先生、袁洋先生、
张先林先生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
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到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经充分沟
通协商,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沈刚先生、张雪梅女士、袁玄先生、袁洋先生(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人”)于 2025 年7 月 11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未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不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及其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9,924,957 股(委托表决权除外),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91%(本公告中,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103,112 股,系按
截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59,500,000 股,扣除截至 7 月 11 日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5,396,888 股后计算所得,下同)。此外,公司股东金农联相关企业及敦行相关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与沈锦良先生分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均将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沈锦良行使,委托表决权有效期至金农联相关企业、敦行相关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因此,在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可实际支配其新一致行动人和上述财务投资人合计持有的公司 62.41%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玄先生、袁洋先生、张先林先生(以下简称“原
一致行动人”)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
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一致的行动,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之日起满三年为止,该协议于 2025 年 7月 12 日到期解除。
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原协议有效期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洋先生、袁玄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
经公司核查,在原协议到期后,张先林先生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因此公司确
认张先林先生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到
期后解除,张先林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本次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洋先生、
袁玄先生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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