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项规定;
(五)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九)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十)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
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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