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根据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或因涉嫌刑事违法正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结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评价要素权重和具体评价标准等内容,评价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二)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三) 执业记录;
(四)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五) 审计工作方案;
(六)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
(七) 信息安全管理;
(八)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九) 其他能够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要素。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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