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使其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六)购买或出售、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提供担保;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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