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办法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
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
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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