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条所述的独立性,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
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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