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稳定地行使其职权,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或者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述第(四)项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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