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中国境内(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同时触发境外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内幕消息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责任)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境外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规定,公司如向其证券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发布任何信息,必须按照《港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布该等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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