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与财务风险,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公司上市地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背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非公司上市地规则另有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港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附属公司”除外)提供担保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或公司上市地规则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如被担保方为《港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公司还应当遵守《港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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