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关连(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连/关联交易决策事宜,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连/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确认关连/关联人范围,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连/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连/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及实体(以下合称为“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定义见第四条)之间的关连/关联交易,以及按照有关上市规则受限于关联/关连交易条例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或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科创板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联系人;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且任何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有权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子公司”);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联系人及有关术语以《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上述第(一)款并不包括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就此而言:
(1)“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a)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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