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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