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者“本所”)接受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天励飞”)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深圳云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7 号,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修订,目前现行有效为《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但公司目前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 调整、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及发表 意见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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