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批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计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所有百分比率不低于 25%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及不低于 5%的关联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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