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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17:26:24 股吧网页版
普源精电: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源精电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普源精电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包括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长、占董事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教育背景以及职业经验;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意见,对公司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进行披露(如需)。

第十条 任何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该范围内且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必须首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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