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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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普源精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口头确认,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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